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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合勤講堂】注意囉!AI生成的創作受智財保護嗎?

AI時代智慧財產權問題將更為複雜。圖/取自新華社
AI時代智慧財產權問題將更為複雜。圖/取自新華社

楊智傑/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

AI人工智慧創作是否受著作權保護?是現在大家在運用它來進行撰寫、設計的同時心中掀起的疑問。國際上的通則認為受著作權保護者,必須是人類所為,而且具有原創性的創作,因此,有人類實際的創作思想參與其中之「以人工智慧為工具的創作」,尚可作為著作權保護客體;然而,如果沒有人類的參與,由 AI 自行完成的「人工智慧獨立創作」,原則上難以受著作權法保護。最近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AI生成鹹蛋超人圖像侵權的案例,很值得参考。

全球第一起判決  廣受世人矚目

2024年2月,廣州互聯網法院作出了全球第一起判決,認為AI生成的圖像確實侵害他人著作權,而需要賠償。這則判決是上海新創華文發展公司(某AI公司化名的案件),涉及的圖像是小朋友年輕人喜歡的鹹蛋超人(現稱為超人力霸王)的圖像,在中國大陸稱為奧特曼。

擁有超人力霸王的著作權的日本圓谷製作株式會社,在2019年將奧特曼系列形象的著作權,專屬授權給上海的新創華文發展公司(原告),並讓其有權在大陸對其他侵權者提告。被告是某AI公司,經營Tab網站(化名),是一個圖像生成式AI,可以按照使用者給予的提示詞,生成使用者希望看到的圖像。

本案有趣的地方在於,是原告於2023年12月下旬,自己付費使用被告的Tab網站,給予提示詞「生成一張迪迦奧特曼」(台灣稱超人力霸王迪卡),Tab網站因而生成迪迦奧特曼有關的圖像。原告認為,所生成的圖像與原告得到專屬授權的奧特曼形象構成實質近似,於是在2024年1月提告。廣告互聯網法院迅速地於2024年2月5日開庭審理,並於2月8日作成判決。2月底這份判決文上了全球新聞。

圖:迪迦奧特曼與Tab網站生成的奧特曼圖像 來源:廣州互聯網法院民事判決書(2024)粤0192民初113号

圖:迪迦奧特曼與Tab網站生成的奧特曼圖像 來源:廣州互聯網法院民事判決書(2024)粤0192民初113号

廣州法院認為,被告的Tab網站生成的圖像與原告的著作權圖像,構成實質近似。且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推定被告有接觸過這些奧特曼作品。因此法院認為:「被告未經許可,複製了案涉奧特曼作品,侵犯了原告對案涉奧特曼作品的複製權」。

本案其實有許多值得深入思考的問題。筆者認為最大的問題是,到底侵權的人是誰?是被告?還是使用者(原告)自己?

關於生成式AI的侵權問題,簡單來說可以切成二個階段,一是蒐集資料訓練AI階段,二是使用AI生成階段。在美國控告生成式AI(包括控告OpenAI公司的ChatGPT、控告Stability AI公司的Stable Diffusion等)的官司中,很大一部分是認為,蒐集並餵給AI訓練資料時侵害著作權。但對於使用AI生成階段,這些原告大多認為,是使用者利用AI工具生成了侵權的內容,故是使用者在侵權。但AI公司提供服務讓使用者侵權,所以AI公司只是一種幫助侵權或間接侵權。

大陸兩項判決  前後似有矛盾

廣州互聯網法院的判決似乎沒有注意到,其實,是原告自己使用生成式AI生成了奧特曼圖像。某程度來說,是原告自己在侵權,而非被告侵權。而且,原告自己擁有奧特曼圖像的著作權,所以,原告自己的行為,邏輯上不會侵害自己的著作權。

這個判決是中國大陸法院在生成式AI著作權問題上,所做出的第二個獨步全球的判決。第一個是2023年11月底,北京互聯網法院判決,李某利用「Stable Diffusion」生成的圖像,李某擁有著作權,且可控告他人侵權。在那則判決中,法院認為,使用者李某才是AI的操控者,李某對AI下達提示詞,是李某在進行創作。仔細想想,第一則判決認為創作圖像的行為主體是使用者李某,但第二則判決確認為生成圖像的侵權者是提供AI的公司。似有矛盾。

另一個有趣的問題是,提供生成式AI服務者,不一定是開發AI基礎模型的公司。本案的被告公司說,他們只是跟AI開發者合作,用開發者的AI基礎模型對外提供服務。所以,原AI基礎模型開發者是否在訓練時有接觸奧特曼圖像,他們一無所知。

被告作為直接面對網路使用者的AI服務提供者,還是可以有所作為。本案的被告公司說明,在收到起訴書後,已經立刻將「奧特曼」作為禁止輸入的提示詞。若使用者輸入「奧特曼」,系統會跳出「您發送的信息包含不合規的內容」,而且不會開始生成。

但是,法院開庭時輸入「迪迦」,Tab網站仍然生成了與原告的奧特曼形象高度近似的圖像。因此,法院判決要求被告AI公司,必須增加更多的禁止輸入的提示詞,以避免繼續生成奧特曼的相關圖像。對於原告要求刪除AI模型中的奧特曼圖像原始資料,法官認為,由於被告不是AI開發者,沒有辦法刪除,沒有同意這項請求。

中國大陸除了這兩則獨步全球的最新判決之外,2023年8月公布了《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比起歐盟的《人工智慧法》對生成式AI的監管還要嚴格。大陸這些AI智財的相關判決和發展值得我們保持關注。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