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秉儒專欄】大家覺得陸委會的說明站得住腳嗎?如果陸委會這番違憲的說明能通的話,那陸委會可以乾脆直接裁撤或併入外交部好了!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開宗明義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亦即是「大陸地區」與「臺澎金馬地區」並不是「國與國」的關係,所以才會制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作為中華民國在國家統一前為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即中國大陸)之間的民間各種往來而訂定的律例,於1992年7月經中華民國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992年9月18日起施行。
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反面解釋即為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者,即可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有些人士(包括陸委會自己也在混淆視聽)主張,因有所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所以要適用《國籍法》第20條第4項的「雙重國籍」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但這種見解基本上就是違背中華民國憲法,因為現行法制上,大陸地區人民本來就不屬於「外國人」而是處於一種特殊的身分地位。
陳春生大法官曾在《釋字710號意見書》就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表達:「大陸地區人民依憲法增修條文既非外國人、又非本國人(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亦非無國籍人,故其自由權利之保障與限制,無法立即與本國人或外國人一概而論。」其實也說明了現行法制規範上的不足之處。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以及相關增修條文規定,兩岸同屬中華民國,但「大陸地區」屬於中華民國治權未及的領土,對岸人民的身分屬於「我國大陸地區人民」,因此兩岸僅有戶籍問題,並不存在雙重國籍問題,這是我國法律的一貫見解,把對岸視為「中華民國以外的其他國家」,則從法理上就直接違背《中華民國憲法》,而且陸委會本身的存在基礎也就蕩然無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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