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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毓蘭》貪污是不對的!軍隊需要軍事審判制度

    【愛傳媒游毓蘭專欄】猶記得之前花防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的案件,他因貪污2880元,被法院判刑4年6個月,雖然他所觸犯的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 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法定刑是7年以上,因犯罪所得在5萬元以下,已經有減輕刑度,然而因為2880元而被判處4年半的徒刑,仍不可謂不重。
    更不用說最近判決剛出爐的前金防部少將參謀長林帝志,因為貪污一台價值7990元的公用洗衣機,被判處12年有期徒刑,而他涉犯的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 侵占公用財物罪」,法定刑是10年以上,雖然犯罪所得也是在5萬元以下而可以減刑,然因其犯後態度不佳且堅詞否認犯行,最終仍被重判12年徒刑。
    上週五司法院公布的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白話來說,大法官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對於販賣第一級毒品的刑責是死刑或無期徒刑,沒有區別個案情節的輕重,而一體適用如此重典,一律以無期徒刑作為最低刑度,認為違憲,所以定期自判決公告起2年內要修法。另外,從判決公告之日起至修法前,販賣第一級毒品的案件符合情輕法重之情形,除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外,另得依該判決意旨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貪污治罪條例的罪名,最輕都是5年以上起跳,然而,如上開韓豫平、林帝志的案件,所貪污的金額其實都只有數千元,一個要關4年6個月,一個要關12年,顯然有「 情輕法重」的情形,那按照112年憲判字第13號的判決意旨,是不是也應該考量個案情節輕微,除了可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外,另外可再依憲判字第13號的精神再予以減刑至二分之一呢?
    不過,從根源來說,韓豫平、林帝志都已經官拜少將,身分地位、薪資收入、經濟狀況都已經遠高於一般人,卻仍然還要貪那幾千元的蠅頭小利,到底是為什麼呢?是國軍考核官兵的機制失效?還是國軍未落實對高階幹部的法治教育?抑或是官階高了、權限大了,掌握的經費與資源多了,就心術不正?或是國軍內部有諸多不成文的官僚文化與陋習?
    國防部長邱國正之前在立法院備詢時說過支持恢復軍事審判,從最近這些高官將領都要貪圖蠅頭小利的案件來看,確實非常需要恢復軍法制度來整飭、約束越來越鬆散的部隊紀律!畢竟軍事審判除了審理速度較快,且刑度通常較重,嚇阻不法的作用較高!不曉得邱部長有沒有開始著手進行恢復軍事審判的相關作為了?總不能等到更多軍紀案件爆發出來後,才要拍桌震怒吧!

 


作者為立委、前警大教授
照片來源: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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