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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競》中美軍艦臺海再搶船頭,誰是誰非?

【愛傳媒張競評論】中國大陸與美國確實曾對軍事機艦於海空域遭遇時,訂立過行為規範,其中包括2014年年底所簽訂之《中美關于海空相遇安全行為準則諒解備忘錄》以及後續2015年9月再簽訂之《海空遭遇安全行為規範諒解備忘錄補充規範》,其具體內容都是依據2014年4月所訂《海上意外相遇規則》(CUES:Code of Unplanned Encounters at Sea)作為基礎,因此在兩項內文中大量引註《海上意外相遇規則》相關章節,就可以證明出此等結構性依存關係。

 

此兩項協議分別係針對海上艦艇以及空中戰機在海空域相遇時,所應當遵循之各項規範。其中有大量篇幅是採取正面表列方式,逐項說出雙方應採取何種步驟與措施,希望能夠避免雙方因為判斷疏失或程序疏漏,未能充分表達意圖,產生誤解誤判,從而導致危險事件或是衝突。在正面表述這個面向上,儘管援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就算美國本身並未完成加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法定程序,其實雙方都不會產生因此爭議,因此讀者只要依據前述兩項文件內容就可以掌握到雙方所應採取之防範作為。

 

由於貼文限於篇幅,因此僅在後續探討兩項協議中,以負面表列方式所提出,雙方機艦所應當避免採取之各項行動。而此等行動之認定才是雙方產生爭議最主要源頭,就《中美關于海空相遇安全行為準則諒解備忘錄》來說,其中包括:

1.使用火炮、導彈、火控雷達、魚雷發射管或其他武器瞄準對方軍用艦艇或軍用航空器,進行模擬攻擊;

2.向對方軍用艦艇或軍用航空器發射曳光彈、武器或其他物體,但在發生海難情況時除外;

3.照射對方軍用艦艇艦橋或軍用航空器座艙;

4.以可能傷害對方軍用艦艇或軍用航空器上的人員、或損害其裝備的方式使用雷射設備;

5.對相遇艦艇進行模擬攻擊,或在其附近進行特技飛行;

6.一方小艇非安全接近另一方艦艇;

7.其他可能威脅到對方軍用艦艇的行為。

 

而依據《海空遭遇安全行為規範諒解備忘錄補充規範》則是在附件三《空中遭遇安全行為規範》(Rules of Behavior for Safety of Air-to-Air Encounters)第六條《建立空中互信之規範》(Rules for Establishing Mutual Trust in the Air)列舉出下列各項負面表列之禁制事項:

1.採取影響對方軍用航空器安全運動之行動;

2.以無法控制之接近率,迫近對方航空器,致使危及任何一方航空器之安全;

3.以可能傷害對方軍用航空器上的人員、或損害其裝備的方式使用雷射設備;

4.干擾對方軍用艦艇施放或降落軍用航空器之行動;

5.對相遇艦艇進行模擬攻擊,或在其附近進行特技飛行;

6.向對方軍用艦艇或軍用航空器發射曳光彈、武器或其他物體,但在發生海難情況時除外。

 

檢視前述兩段由不同協議中所節錄出來,以負面表列方式所表述之禁制事項,吾人可以發現其內容雖然還算是相當具體,但其中諸多用辭用語卻是定義鬆散,缺乏嚴謹量測標準,因此雙方在海上與空中實際遭遇時,自然就會充滿各種爭議空間,最後必然就是各執一辭,完全無法達成共識。

 

舉例來說,“使用火炮、導彈、火控雷達、魚雷發射管或其他武器瞄準對方軍用艦艇或軍用航空器,進行模擬攻擊”,在文字表面上看來是相當有理,但假若是理解到現代武器系統功能,就會發現許多武器在發射時,根本就不必指向或是瞄準目標,特別是在甲板面以上固定發射管內,或者是甲板下垂直發射系統內之防空或是反艦導彈,更是發射後再接受導引信號才會轉向對準目標。

 

同樣運用諸如火控雷達等感測器對準目標,其實是曝露本身雷達電子參數資訊,只有水準低落之海軍才會毫無紀律採取此種外行舉動,運用發射射控雷達信號造成對方威脅感,但如此亂逞快意就是將機密資訊拱手送人。以目前武器系統目標追蹤以及彈道計算能力,只要運用一般巡航雷達就可以完成目標鎖定程序,因此這些威脅舉動與措施,確實是相當脫離現代武器工藝實況,亦不盡然吻合海上應對威脅之實務作為。

 

針對雷射所可能產生威脅來說,就目前雷射威脅感測器所具備之功能來說,期僅能提供預警音響提示,計算出威脅來源基本方位與距離參數,但卻無法像截收電子信號,精準到像採集指紋同樣水準;但是由於條文中並未“完全”禁止雙方機艦在接近時,必須完全停用雷射,再加上無法掌握雷射信號到底是用於航海測距、目標指定還是導引武器,所以更是充滿爭議空間。

 

此外像是“模擬攻擊”、“特技飛行”、“非安全接近”以及“無法控制之接近率”更是定義不明,如何證實對方正在採取該項行動,必須具有斬釘截鐵之參考準據,甚至必須提出參考數值,此就技術層面來說,更是難上加難。同時像是“干擾對方軍用艦艇施放或降落軍用航空器之行動”亦是難以證明,究竟是要避讓定翼或者是旋翼飛行器起降作業到何種程度,保持多遠距離才不會被指控產生干擾行為,其實都必須加以明確界定,才不會讓各方無所適從。

 

最後就是“採取影響對方軍用航空器安全運動之行動”,以及“其他可能威脅到對方軍用艦艇的行為”,簡直就是開出一張空白支票,任由對方隨意詮釋與定義,這就必然會產生無窮爭議。特別是就“安全運動”來說,每種航空器之運動性能完全不同,假若再考量到其所接收導航信號可能會受到干擾,其涵蓋範圍簡直就可以無限延伸,其詮釋領域幾乎亦可無限上綱。

 

至於“威脅”更是難以定義,究竟是從掌握該艦艇之運動軌跡,求解計算出其運動航向與航速,再加上相對運動最近點,以便採取適當作為避免產生海事碰撞危機,根本就是海上航行導航與避碰上之家常便飯。但若是將其視為敵對目標,預備運用武器系統加以追蹤、鎖定與攻擊時,整個運動解析與計算根本就是完全相同過程。

 

由此就可理解到此等協議中,以負面表列方式所提出應當避免行為,其實是涵蓋許多狀況,但卻無法解決任何爭議;甚至還會因此而衍生出更多爭議,而其原因就是在於前述所討論,許多現象與狀況並無法與其所抱持意圖,究竟是惡意還是航行運動中必要作為加以區分,所以無法建立理則推論上之必然因果關係,所以才會產生無法解決之爭議。

 

最後就必須談到適用範圍,由於華盛頓與北京雙方在簽署前述規範海空安全行為協議時,曾經大量援引《海上意外相遇規則》所述規範,但此種規範之假設情境,是否真能夠適用於美國針對中國大陸在南海島礁海洋聲索劃界問題,刻意運用軍事艦艇硬闖特定周邊水域,表達政治姿態與外交立場時,與中國大陸海空機艦所發生之對峙現象。

 

或者是因美國軍事機艦在中國大陸周邊水域進行情報偵蒐活動,以及前述刻意硬闖穿越中國大陸所劃設之領海基線或外緣,以便表達對北京所劃設領海或與內水水域有所異議,中國大陸派遣機艦跟蹤監視掌控或攔阻時,或是美軍機艦在公海刻意對共軍機艦進行查證時,雙方各自運動所發生迫近現象,以及衍生之威脅信號與反應;而這正就是雙方爭議不休源頭所在,如今關係日益惡化,將來會愈來愈嚴重。

 

作者為英國博士、中華戰略學會研究員,曾任國軍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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