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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競》國造潛艦關鍵不在自製,而在知識產權

【愛傳媒張競評論】媒體報導國造潛艦儎臺設備,近七成是MIT,換言之,也就是由國內廠商自製;但就造艦各單機裝備來說,自製並非關鍵,真正核心重點在於知識產權。

 

許多民眾都會認為既然能夠自製,必然就會完全掌握知識產權。其實不然,就所謂「自製」來說,基本上有四個主要努力方向:自主設計研發、未經許可仿製、外商授權生產以及價購技術轉移;而這四個努力方向並不相互排斥,有些自製工業產品,確實是併用前述各個不同手段,以多管齊下方式完成產製過程。

 

就自主設計研發來說,確實是最能夠建立製造商本身技術能量,但相對上亦要付出較高代價,承擔技術研發風險。未經許可仿製雖然在直觀上覺得照著葫蘆畫瓢,出錯風險得以相對縮減,但從另個角度來看,不但是要冒上侵害他人知識產權,導致違法訴訟風險,更有可能在關鍵製程環節上,無法完全掌握細節要素,最後仿製失敗。

 

而外商授權生產以及價購技術轉移兩者關係密切,但卻又不盡相同。吾人須知就算是合法獲得授權生產,但在獲得技術或關鍵零組件輸出許可,並且建立產能後,卻會受到限制不得生產超過本身所需數量,或是被外商要求,未經其許可,不得產製外銷他國。

 

其實同樣限制條件,亦經常出現在價購技術轉移之工業生產合作案上,特別是透過購置關鍵技術或零組件,結合本身自主研發產製之裝備上時,還是有可能被外商鉗制,最後讓建立自製產能為山九仞,卻在關鍵技術與零組件上功虧一簣。

 

就造艦工程來說,在各個預定裝艦之裝備生產完成後,裝備生產商在交付船廠之前,還要完成各個單機廠試(FAT:Factory Acceptance Test),並且獲得造船廠所認可之公證檢驗機構認證,並且出具證明文件,才能進行交貨驗收程序。

 

許多人都誤解FAT程序是由生產商依據品管內規自行測試,能夠達到原始商約要求規格,就算完成單機廠試;其實只要想想,那有可能只讓單機裝備承製商以球員兼裁判方式,完成單機廠試FAT過程。

 

能夠獲得認證機構認證,其實是裝備製造商本身商譽保證與保障;看看各個裝備產製商網站與辦公室,無不積極公開陳列公證與認證機構認證證書,就知道其重要性。臺船造船完工後,也要經過驗船協會或相關機構認證,才能進行試航與驗收程序,不是臺船拍胸脯就算數,其實亦是相同道理。

 

所以經過技術轉移或是授權生產進行產製之所謂「自製」工業產品,提供技術或關鍵零組件之外商,通常會將單機廠試FAT相關過程與技術規範抓在手中,並且會與關鍵公證檢驗機構有所協議,這樣才能用單機廠試FAT作為卡關與把關機制,確保接受技術轉移或是授權生產廠家,不會私自生產該項裝備,在國際市場上成為競爭對手,產生養虎貽患反噬現象。

 

由臺船董事長鄭文隆對外高調透露此項最高機密造艦案建造過程來看,單機裝備由原始規畫66項,最後增加至151項,其增加幅度相當顯著。但不論如何,整個關鍵不是在於「自製」與否,而是在於是否能夠掌握完整知識產權。

 

更重要的是單機廠試結果是否理想,臺船在驗收單機裝備,以便隨後裝艦前,是否嚴格把關,確實掌握承造裝備商已經完成單機廠試。儘管各個單機裝備承造商要各自負責完成單機廠試,但是只要想想,房子蓋不好,大家是罵那個建商沒有好好把關,還是只會去追查水泥與鋼筋偷工減料不合規格呢?

 

作者為英國博士、中華戰略學會研究員,曾任國軍艦長

照片截自中華民國海軍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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