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傳媒游毓蘭專欄】4月12日下午在赴法國考察前,我趕去參加游院長主持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協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很多不足應修正,我長期關注道路交通安全問題,陸續提出有關修正法案名稱、恢復民眾檢舉項目、加重處罰無照駕駛、提高不停讓行人違規罰鍰、改革違規記點制度等20條文修法。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在去年12月22日就排審,除了部分條文仍保留協商外,其他條文都已通過出委員會。直到今天才由立法院游院長主持協商。
我極力主張的第七條之一,也就是民眾檢舉項目,除了於去年4月30日起限縮為46項違規項目外,應增列可由民眾檢舉,今天的協商,交通部也同意,增列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汽機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及大家所關心的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等多項違規,都將恢復可由民眾檢舉。相信對改善交通秩序將有所幫助。
除了第七條之一,也協商通過多項條文。至於記點制度及吊扣吊銷駕照、道安講習相關條文,因有黨團仍有意見,還是保留於院會二讀時表決。
這次的協商結果,我所提的20條文雖不能完全通過,但總是通過部分條文,期待院會能儘速排審完成二讀三讀早日施行,讓交通安全改革更進一步。有關汽機車不停讓行人的處罰,我也將會要求交通部訂定裁罰標準,違規者一律直接採最高罰,顯示人本交通決心,以加強對行人保護,希望能有助建立尊重行人文化,於洗刷台灣交通Living Hell的惡名。
作者為立委、前警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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