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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毓蘭》家庭的傳統觀念已蕩然無存?!

    【愛傳媒游毓蘭專欄】法務部近期預告草案,要把民法第1085條「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的規定,修正成「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外界有解讀這是拿掉父母懲戒權的修法,也有父母擔心未來對於子女不當行為的管教,會不會動輒得咎?而且何謂「身心暴力行為」?沒收子女的玩具,或要求子女罰站10分鐘,究竟構不構成「身心暴力」?任何修法都要非常嚴謹,我也請法務部會後要提供一份書面報告,仔細說明修法的相關細節。
    近期有許多社會矚目案件發生,然而,法院審理案件的速度快慢不一,常常是過了一年半載才有結果,有的甚至要三年、五年才判決確定,不斷的等待、長時間的消磨,這對人民來說真的是痛苦的事情。當然辦案時間的長短,與案件規模及複雜程度、罪名多寡、被告人數等都有關係,不見得是法院歹戲拖棚所造成。雖然目前有「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作為各級法院辦理民刑事案件的期限規定,然而,從檢察官起訴後,到準備程序、審理程序、宣判程序等各個階段究竟需要多少時間,以及超過時限後要怎麼處理,司法院應該明確臚列出來,讓一般民眾心裡有個底。例如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第5點有明確規定各種案件的調查時限以及未於時限內調查完畢的處置作法,這個部分應該可以做為司法院的參考。
    3月24日司法院憲法法庭作出【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對於「唯一有責」的配偶,完全剝奪其聲請裁判離婚的機會,認為可能導致個案過苛的情形。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也就是說,難以維持婚姻的事由應由夫妻的其中一方負責者(也就是「唯一有責」的配偶),只有另一方配偶(即「無責配偶」)可以請求離婚。探究第2項但書的立法理由,是為了公平而設。然而,今天大法官認為一律剝奪「唯一有責」配偶聲請裁判離婚的機會,有過於嚴苛的情形,而給予機會,但是,這樣的決定,有詢問過無責配偶的意見嗎?有傾聽過無責配偶的心聲嗎?有理解過無責配偶的感受嗎?這個憲法判決出來,不就是讓在外偷吃的配偶,竟然還可以回頭對元配向法院聲請離婚,這不是很荒謬嗎?這讓無責配偶情何以堪?
    雖然大法官可能立意良善,對於可能有很多不同情況的「唯一有責」配偶,認為還是要給他權利與機會,然而,誰給無責配偶機會呢?請司法院務必妥善研議相關法規的修正,不要讓這個憲法判決在無責配偶的傷口上繼續撒鹽、將婚姻破裂與家庭崩潰而身心俱疲的被害配偶繼續凌遲致死,好嗎?



作者為立委、前警大教授
照片來源: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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