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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鐘麒》從電信合併案對NCC頻譜上限的良性建言

【愛傳媒周鐘麒專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1月19日終於有條件核准了台灣大哥大併台灣之星及遠傳併亞太兩個重要的電信合併案。其附帶條款中,最重的就是要求在2024年6月底之前,以無償繳回頻寬、交換,或是交易等方式,藉此改正先前合併後持有頻寬超標問題。

這個條款除了無償繳回給政府,其餘兩種方式完全是商業協商,在未來三家競爭寡斷的環境下,只剩兩個買家,根本就是不可能達成的虛構條件,因為交換或交易的對像就只剩兩家競爭對手。

筆者見證整個台灣電信自由化、中華電信公司化的歷程,行動通信的自由競爭環境,2G由獨家到八家再回歸合併成三家,3G由三家增加到五家,眼看著4G/5G即將由五家再回歸到三家的良性競爭局面。法規單位由原來電信總局、交通部郵電司,演化成為「獨立單位」NCC,近期畫蛇添足增加了一個數位部。除了感嘆台灣通信傳播的規範及執行能力退化、與無線通信科技的進步成了強烈對比之外。對於NCC的附帶決議條款,見到了當時僧多粥少搶標頻譜時,國庫所超收的頻譜標金的成就感,如今因為不合時宜的頻譜上限,提出必須限時無償繳回而設下的合併條款,真令人有「昨非今是」的百般無奈。

電信自由化因為市場競爭機制而產生的併購方案,規管單位理應樂觀其成,必須從旁協助提供解決困難才對,而不是設下層層節制的附帶條款,增加業者合併的商業及時間成本與困難度。台灣無線通訊頻譜的標售價格,屢創業界最高紀錄,超越底價數倍,曾經增加國庫收入引以為傲。如今既然超標,NCC就應該設計一個合理的過渡時程表,並且按照特許頻譜15年執照時效,把超標頻譜照15年折舊期限換算成現有資產價值有償徵收繳回,或把超標頻譜平均分成三份,以公平合理方式有償優先分配交易給其他兩個競業。若其他兩家放棄收購的權利,原業者就仍擁有使用權,完全符合三分之一上限的行政法規,同時不至於有閒置的頻譜或分配不公的狀況產生。

台灣的電信環境已由過去的藍海,因為頻譜及重覆建設成本的疊疊增加,再加上五家業者的多家削價吃到飽,變成惡性競爭的紅海。

如今,終於有機會回歸到三家的良性競合環境,使業者能有更多資源投入企業專網、物聯網、資安、雲端數據中心及5G工業4.0的相關研發合作。希望NCC及數位部能有遠見,再次審慎重新評估這兩個合併案,設計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解決方案,以促成三贏局面,並藉此成為台灣電信及數位轉型真正的出發點。

 

作者曾任電信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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