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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競》人大代表選舉 不符憲法時限

【愛傳媒張競評論】1月19日中國大陸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選舉出江蘇省出席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其中習近平由中央所提名,獲得全票通過當選。

 

中國大陸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於去年12月30日,由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關於召開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的決定』。根據『決定』,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預於2023年3月5日在北京召開。

 

但是依據2018年完成修訂現行最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在非常情況結束後一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顯然就會存在爭議⋯⋯此因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屆滿,應該最晚不超過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大會開議日期,因此就是2023年3月5日。因此依據前述憲法第六十條條文,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換言之就是在1月5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該必須完成選舉。所以江蘇省人大在1月19日所作選舉,已經產生程序違憲疑慮!

 

這種問題應當是無人關切。儘管全票通過,但程序不符憲法。

 

作者為英國博士、中華戰略學會研究員,曾任國軍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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