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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若彤》廢除米糧配給制度的原因

    【愛傳媒張若彤專欄】問:請教一下,看到網上有人說,1946年中國兵搶台灣農民的米,説1946年4月18日霧峰鄉民〈為籲請政府寬貸徵收米糧以蘇民困事敬陳〉手稿中提到,1946年3月14日警備司令部蔡繼琨少將率軍隊三十餘名,並帶機關槍數架,分乘卡車,包圍霧峰農會,拔刀擰槍,滿口惡聲,強迫該會副會長林士英打開倉庫,將存米二千餘包搬運一空,其舉動之蠻暴,令人莫辨其為官軍與土匪。這種蠻橫搶米之惡行,另如林獻堂日記所言:「臺中縣下要取四千噸」,造成臺中各鄉鎮農會存米被搜刮一空。民無米可食,只能以樹薯籤粉代用食。
    請問這件事的真實性?
    答:有這件事,但不是他們所說的這個意思。
    1945年有兩期稻作,根據日本總督府的配給政策,扣除自用的部分委託農會統一收購以供配給,但因為災害欠收和日本投降後失去統治能力,民眾抗繳的狀況嚴重,在政權交接期間,日本方面有和長官公署說明這個狀況,並建議國民政府方面要使用軍警來延續政策,否則難以應對戰爭影響下米糧所謂「絕對量不足」的問題。
    陳儀接管之後,發現台灣雖號稱糧倉,但各地米穀欠繳嚴重,根本不可能照原定計畫實施配給、更不可能有米穀接濟省外。在拒絕了中央要求台米運陸的命令後,陳儀做了民意調查,得出台灣民眾大多數希望廢除配給制的結論(特別是農民希望廢除配給),於是從善如流:
1.將配給制度給廢除
2.免除光復後的1945年二期稻穀的徵購,但已繳者也不退還,另給金錢及布匹獎勵其未抗繳(當時人造絲亦屬價高)
3.日本時代的1945年一期稻作應繳卻未繳的部分仍要追繳
4.禁止米穀運出省外。
於此同時給佃農一個權利。
5.可以自由選擇是否依(明顯低於市價的)官價折算金錢向業主交租
    聰明的佃農當然選擇以金錢交租、把米穀掌握在自己手上。
    政府手上也需要掌握一部份米穀,因此政府希望將先前徵收進來(放在農會倉庫)的部分米穀封存,以供急需和每月軍糧。實際陳儀派兵拿走的,是官方在更早就徵收、存放在農會的米。
    戰後米穀的黑市價飆漲,地主惜售手上的米穀、佃農不把手上的米穀拿出來賣、商人也在觀望居奇,一般民眾在配給中止之後,在市面上買不到米,大家都把腦筋動到了政府已經收起來的米穀身上,覺得要拋售、要解決民食,也是政府先把政府手上的(那些沒有抗繳的笨蛋所繳出的)米穀拿出來,至於公用的軍糧和緊急存糧,民眾才不管那麼多(當然這也不怪他們)。
    一度政府以為市面上真的沒米,因此地方政府曾許諾撥付政府手上的米糧給民眾應急,並想辦法協調用煤向福建省換米、向中央求救,但後來發現民間是有米的,只是囤積了起來,伺機獲取暴利或走私。
    而台灣海峽走私的熱門季節,就是在東北季風停息、農曆年後、颱風季節前的短短幾個月,也就是所謂「中國兵搶台灣人米」事件的當時。
    民眾希望在配給中止、停止徵購後,繼續靠政府發給米糧,這是雙方的爭點所在。
    從民眾的角度,雖是政府早先收購的米穀,但政府先前應民眾請求、已經答應要拿出來撥給民眾,那說話要算話;從政府的角度,之所以答應給民眾,那是之前以為民間完全沒米,民間如果明明有米,政府再把軍糧和緊急存糧丟出來,反而是圖利奸商與走私客。
    客觀來說,米只是食物的一種,當時亦有雜糧與國際援助的麵粉平價供應。米貴,吃其他的食物或雜糧這是當然之理,硬要吃米才奇怪。戰後台灣無米可食雖然嚴重、也真的有人餓死,但並非絕路,比起周邊各國普遍的嚴重饑荒,動輒數萬、數十萬的餓殍,那更是小巫見大巫。
    事實上,配給制度之所以廢除的其中一個大原因,也是因為部分民眾仗著政府配給米,因戰爭配給中斷時,寧願成群結隊當乞丐討飯也不願意改吃雜糧,這種刁民行徑,都寫在陳儀向蔣中正報告廢除臺灣米糧配給、並請求蔣中正下令將各省糧食與肥料接濟台灣的報告裡。
    配給制度既然依照台灣民眾的意見廢除了,還把糧食責任完全歸於政府也並不公允,事實上許多人是拿米穀走私出省、賺取法幣、日圓、乃至黃金或以物易物,以規避當時戰敗日本的貨幣(台灣銀行券、日本銀行券)下場未定的風險,這部分可以參閱拙作《原來二二八》。
    1946年兩期稻作陸續收成之後,省內買不到米的情況也並未緩解,事實上整個1946年,政府依法徵得的米穀僅佔年收穫量約5%,此時問題在哪已經很明顯了,且大家對奸商匿米不賣 群情激憤、民氣可用,陳儀於是下重手,強制大家限期依公訂價出售手上米穀,並對走私囤積者祭出重刑政策(最高可處死刑),查獲的囤積走私米糧平價在市場上拋售,供消費者限量購買。在1947年2月的最後一週內就緝獲百萬斤走私囤積米穀,並搜索逮捕囤積數十萬斤的大戶,搜索的隔天就立即爆發了二二八事件。

 


作者為《究竟二二八》作者
照片來源: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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