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傳媒張若彤專欄】電影《流麻溝十五號》上映,也連帶使得當年作為戲劇人物原型的「綠島獄中組織案」為更多人所知。這裡我們對電影情節是否緊貼真實的綠島獄中組織案的興趣不大,倒是要請各位注意一下,政府的轉型正義工程,是否符合當年真實的綠島獄中組織案。
已經不存在的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它還在世時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撤銷當年在戒嚴時期的軍法判決。而涉及綠島獄中組織案的楊慕容,就是被促轉會以促轉司字第 56 號決定書,撤銷了對他的罪刑宣告。
促轉會所持的理由之一,是他們認為當年楊慕容的死刑判決,是在總統蔣中正的意志下做出的復審 所導致的。而這一點,也一再地被二手三手四五六手地引用,作為獨裁的蔣中正其淫威放射的佐證。
然而我們必須要說,促轉會搞了個大烏龍。
促轉會的決定書,引用了「44年5月9日台統(二)適字第504號代電」,認為蔣中正親自批示,對楊慕蓉案應嚴為復審,於是導致楊原本的判決被推翻,改判死刑。
決定書是這麼說的:「該判決由兼代參謀總長彭孟緝及國防部長俞大維 於 44年 4 月 26 日送呈核後,遭總統蔣中正於 44 年 5 月 9 日台統(二)適字第 0504 號代電批示:『……楊慕容……在前定刑期執行期中,猶繼續叛亂行為,惡性重大,均應發還嚴為復審報核』,推翻臺灣省保安司部原本認定楊慕容『文字為有利於叛徒宣傳罪』之判斷,逕予認定楊慕容『繼續叛亂行為』、『惡性重大』,並要求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嚴為復審報核』。」
有意思的是,如果我們真的把這份「44年5月9日台統(二)適字第504號」代電找出來,就能發現一個令人驚呆的事實:上面根本沒有蔣中正的批示。
蔣中正沒批示、你促轉會決定書卻說蔣中正批示,這是第一個烏龍。
就是這麼巧,蔣中正公出,是職務代理人代行的,這位職務代理人不是別人,正是與美方關係良好的孫立人將軍,時任總統府參軍長。如果我們再往前追,找到代電所依據的公文,就能找到蔣中正對此案真正的批示。
代電所依據的公文,是張群及孫立人聯名的簽呈,呈報總共廿九名叛亂犯的處理方式。
對照上下文,案犯有四批,第一批是陳華一人,第二批是崔乃彬等十二人,第三批是劉文俊等十一人,第四批是楊慕容等五人,四批共廿九人,其中也特別提到,楊慕容所在的第四批,都是罪嫌不足,就不用送軍法審判了。而張群和孫立人所寫的「擬辦」,是打算將陳華處死刑,另外挑出了八個人(不含楊慕容)建議「嚴為復審報核」。
那老蔣總統的批示呢?老蔣總統的批示是「除崔乃彬等十二名均應發還嚴為復審外,餘如擬。」
這裡的「崔乃彬等十二名」,自然指的是上述第二批的「崔乃彬等十二人」。換句話說,老蔣總統下令,罪嫌不足的楊慕容 #不需要 交付軍法審判。
發現問題了嗎?5月6日老蔣要求的是復審「十二人」,到了5月9日孫立人代行的「台統(二)適字第504號代電」,卻是要求復審「十三人」。
這多出的一人,正是本案的主角楊慕容。中間發生了什麼事?這個答案,也在案卷中。就在老蔣總統批示「除崔乃彬等十二名均應發還嚴為復審」的隔天,總統府開始處理老蔣總統對本案的批示,並做成文稿,在5月9日發出。
在這份文稿裡面,我們可以看到當時的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傅亞夫,他在稿子上親筆將原文修改(並加蓋職章表示是他改的),加入了「楊慕容」三字。
傅亞夫除了加入楊慕容外,也將初稿文句改為:「......楊慕容等十三人,在前定刑期執行期間猶繼續叛亂行為,惡性重大,均應發還嚴為復審報核。」
修改之前的原文則是:「......等十二人,均應發還嚴為復審報核。」
換句話說,促轉會搞了個大烏龍。促轉會拿來證明蔣中正總統貫徹一己意志、下屬秉承領袖意志將人改判死刑的證據,反而是戒嚴時期,下屬擁有自由意志抗拒領袖權力的最好證明。
那麼問題在孫立人、傅亞夫身上嗎?也不是。在這份文稿上,傅亞夫是有說明他為什麼要把楊慕容加入的。
他是這麼寫的:「楊慕容一名,原判罪嫌不足,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在呈核間又據呈報在監所內為匪宣傳,張貼標語,詆毀政府,原判擬處刑十五年,正核辦間,復據承辦單位電話告知,該犯又復發生叛亂行為,正在檢討應如何加重罪刑,另行簽核。謹註。」
「楊慕容為另報因有新事證併予發還覆審。亞夫註。」
這也就是說,這整件事,不是像促轉會說的那樣,基於總統一人意志,將原本的「為匪宣傳」的判斷推翻,而是發生了新的犯罪事實,還發生了兩次。因此雖然老蔣總統只要求復審十二人,但幕僚單位就將出現新犯罪事實的楊慕容一人併入這個十二人的復審程序處理(總共廿九人原本就是同案)。這一人的死刑的判決,是舊案加新案,而不是原本的為匪宣傳而已。
而以上的事實,是我工作之餘花一個早上找資料得出的,花民脂民膏、領國家俸祿的促轉會委員看不到,我也不知道為什麼。
其實早在2019年,監察委員王美玉 就已經在泰源事件的調查中發現,戒嚴時期的軍法審判,下級單位並不總是照著總統意志行事,且違抗總統指示,事後也沒有什麼處置:「戒嚴時期總統依據憲法第36條規定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依法有權核定國防部覆判判決,並有發交覆議權 ,蔣中正總統於泰源事件將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所提『泰源監獄叛亂劫械逃獄案處理經過報告』中,有關『將叛亂犯移綠島監禁感訓』之公文誤解為6名被告之刑事處遇,而做出『應將此6名皆判刑槍決,而賴在、張金隆、李加生等3犯以警衛部隊士兵而竟預聞逆謀不報,其罪難宥,應照法重處勿誤』之批示,其實國防部早於該批示前做出已核准6名被告之覆判判決,並將賴在判處無期徒刑,而張金隆、李加生不起訴處分在案,國防部所屬覆判並未照蔣中正總統批示而改變原判決,或再依據該批示改變先前主管機關已經決定之任何處置,此亦可從蔣中正總統於江炳興叛亂一案覆判簽呈批示照准,可見一斑。」
這是2019年監委王美玉的調查報告,監委也是花民脂民膏、領國家俸祿的,也就是說,這應該就是促轉會委員自己的問題。
作為人民,你沒發現促轉會的問題,那就是你的問題了。
作者為《究竟二二八》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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