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傳媒葉毓蘭專欄】9月5日清晨台北市有一名女子騎乘Ubike,在南京東路被惡狼尾隨,趁機性侵得逞。因為呼救時有路人聽到,報警了,所以整天媒體都有報導這則新聞。
但是,即使此人在作案後脫逃的身影有被路口的監視錄影器拍下,所有的媒體在報導時,全部馬賽克到我都看昏了。
請問這樣的影像公布有任何意義嗎?能夠讓市民協助緝凶,還是讓婦女兒童避免被害?除了增加民眾的恐慌之外,完全沒有任何功能!
半個月前的台南殺警案發生之後,沒幾個小時有竊盜前科的陳姓通緝犯的口卡、照片都已經傳遍了,在媒體的大力放送下,沒有殺警的陳姓通緝犯知道法網難逃自動到案,也立刻遭到羈押。這是公布照片能夠發揮的功能。
但是我們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對被害人的身分保護,居然被濫用到成為防護性侵狼的金鐘罩!若不是台北市警察很厲害,立刻逮捕到這個有多次前科的性侵惡狼,還不知道要有多少人被害!
同理,可惡的酒駕幾乎是人人皆曰可殺,我們雖然修法將三次以上的酒駕累犯照片公告,但是也因為配套不足,或者是公務員應付了事,台北市八月公布的酒駕累犯照片,被戲稱可能連自己家人都認不出來的陳年舊照!
再來提修法吧,雖然知道民進黨不讓過的,再怎麼提也不會過,但總是要幫被害人發聲吧!
作者為立委、前警大教授
照片來源:作者臉書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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