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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競》臺灣海峽到底是那個海?又有啥自由?

【愛傳媒張競評論】外交部6月14日發佈新聞稿,對臺灣海峽法理定位議題表態。在這份新聞稿英文版本,特別註記data source包括「條法司」Department of Treaty and  Legal Affairs,因此自然就是值得吾人來檢視外交官員法學素養好機會。

 

首先就文中所提”freedom of the seas as defined in international law”來說,【請參閱附圖二】既然在此是用單數的“law”而非複數的”laws”,我想就應該是指『某個』特定國際法規,而非普遍性之『某些』國際法規,不知道外交部能否公布到底是那個特定國際法規或公約中,存在這個”freedom of the seas”字眼。

 

為何有必要如此追根究底,其實是因為對於國際海洋法最具權威性之國際法規,也就是各方所知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中,並沒有”freedom of the seas”這個字,卻只有「公海自由」“freedom of the high seas”【請參閱附圖三】用辭;而且其定義明確列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7條。

 

外交部之所以發這個新聞稿,其實就是在表態支持媒體報導傳聞中美國所使用,用來稱呼臺灣海峽水域,但在國際法規上並不存在之「國際水域」(international waters)用辭。外交部在新聞稿中不同意北京方面認為臺灣海峽中間為經濟海域觀點,但又講不清楚依據國際法,臺灣海峽又要如何定位?

 

假若臺灣海峽在我方領海以外都是享有”freedom of the seas”之國際水域,這個新聞稿文字是否就是完全否定中國大陸在臺灣海峽劃設領海的權利呢?遣辭用字爭議甚多,但到底”freedom of the seas”定義為何?外交部條法司千萬不要閉門造法。

 

其實在專屬經濟海域內之權利與義務是受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8條所規範【附圖四】,該條款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七部份有關公海之適用條款息息相關,並且明白註記在該《公約》第86條,而「公海自由」(freedom of the high seas)其實亦不能無限上綱毫無約束,其所涵蓋範圍與限制條款更是毫不含糊地列明在第87條。【附圖三】

 

因此外交部條法司實在是有必要說明該部新聞稿中之”freedom of the seas”是否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規範之”freedom of the high seas”相同;假若不同,差異又在何處?其國際法規依據又在何處?吾人必須牢記,不是所有海洋都有自由,就算是「公海自由」其實亦是受到多項規範所限制。

 

最後就要提到外交部新聞稿所述”the freedom of navigation operations conducted by the United States”;在此必須提醒外交部主管法務官員,每年美國國防部都會公佈年度執行freedom of navigation operations 報告,我們是美國執行此等行動所鎖定表達異議之目標;換言之,美國這項行動是將我們當成目標,表態支持是不是表錯了情?人家表明來對我們打臉,卻還要點頭力挺,我們腦袋是不是有問題,還是天生是有被虐待狂,要跟美國變成SM搭檔?

 

此外美國從未在臺灣海峽實施過FONOP行動,歷年來年度報告都相當清楚列在美國國防部官方網站,外交部條法司不要連美軍機艦通過臺灣海峽基本性質都不理解,就硬套上freedom of navigation operations胡亂攀附。

 

最近學界盛傳,只要開口批評外交部,就會被扣上很多抹紅抹黑帽子,最好是明哲保身免得惹禍上身。但是看到外交部憑著道聽塗說,然後不求甚解就胡亂指控,總覺得未謀定而後動,絕非良策。所議所疑可受公評,歡迎批評指教!

 

作者為英國博士、中華戰略學會研究員,曾任國軍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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