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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毓蘭》讓輕微案件由警察機關獨立作出處分

    【愛傳媒葉毓蘭專欄】5月23日上午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長期以來遭人詬病的「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存廢問題,以及能否在未來修法賦予司法警察機關「微罪不予解送權」或「微罪處分權」的可能,質詢法務部蔡清祥部長。
    我國目前是由檢察官擔任偵查主體的「單一偵查主體制」,但我認為未來可以往修法賦予警察對於特定罪名的案件,也能夠有一定的偵查主體資格,而可以獨立做出判斷與處分的「雙偵查主體制」方向來走。一來減少地檢署日漸增多的案件負荷,二來也能夠提升警察地位。那首先就應該從廢止民國34年就制定,且內容早已不合時宜的「調度司法警察條例」開始。
    106年4月間,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平台」就有超過5000位民眾連署提案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106年7月20日法務部在該平台上回覆:「…本部均將納入修法參考,並將會同刑事訴訟法主管機關司法院就相關配套法令進行完整研議後, #再一併提案函請立法院審議。」而在本屆第1會期(109年5月14日)舉辦關於「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實務爭議研討」公聽會,會中多數專家學者、警方代表均表達對該條例的不滿,惟公部門代表多數主張「宜修不宜廢」。
    然而時至今日, 仍然沒有看到所謂的修法草案出現在立法院。蔡部長雖然表示實務上現在也已經沒有使用該條例,很多作法也已經調整,既然如此,我認為基於法制面考量,不用的規定應該儘快檢討廢除!
    另外蔡部長指示於今年5月開始,在數個地檢署試辦「 遠距解送」制度,符合相關條件下的案件,報請檢察官審查後,可以採行視訊方式由檢察官訊問,無庸解送人犯。這也是一種微罪不解送的方式,能降低檢警人力、經費的負擔,我非常肯定法務部這個作法。不過實際運作上,仍然有很多難題,例如三更半夜抓到嫌犯,通常地檢署與警察機關也有相當默契,超過幾點之後抓到的嫌犯就不要移送,隔天早上再送,那嫌犯還是得在派出所或分局睡上一晚,如果賦予警察機關有相當的「微罪處分權」,或許可以不必限制人身自由這麼久,也舒緩進入地檢署的案件量。
    蔡部長也有他的顧慮,由檢察官作為決定處分的人,一來是幫警察機關就法律適用部分進行把關,二來也是協助警察機關抵擋地方的壓力。雖然不無道理,但我還是認為要實際解決地檢署、法院日益增多的案件量,治標的方式應該是減少流入地檢署的案件,所以未來我要推動刑事訴訟法第92條的修法,讓刑法第61條的輕微案件,可以由警察機關獨立作出處分。希望珍貴且有限的司法資源可以用在必要的地方,減少不必要的人力耗費,讓檢警量能能真正守護到社會大眾。

 

 

作者為立委、前警大教授
照片來源: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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