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傳媒葉毓蘭專欄】立法院12月7日三讀通過修正警察人事條例第31條,並增訂第37條之2,對警察工作權多一層保障,也多一種激勵方式,提昇員警工作士氣。
警察比一般公務人員採更高的道德標準,不僅在內規與管理法令上對自己五花大綁,員警長期犧牲,但是年改時,國家並沒有對警察如同軍人切割處理,而是比照一般公務員,警察實在沒理由如此自殘。原警察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於除犯內亂、外患、貪汙、強盜以外等罪,遭判有期徒刑,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者,應予免職。
我提案修法,經准予易服社會勞動者,應無影響勤業務之執行,且現行未考量「易服社會勞動」與「易科罰金」具同質性之法律結構下,依現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將警察人員免職,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並嚴重侵害警察人員應受憲法保障之工作權,應予修正,今天立法院終於三讀通過,免除了一項無理的規定,也對警察工作權多一層保障。
而警察工作特殊,勤務繁重,具有危險性及辛勞性,應該有較一般公務人員較為優惠的激勵措施,因此,這次修法也通過警察機關為激勵警察人員及支援警察機關勤務、業務人員工作士氣,激勵工作績效,得發給獎勵金,算是對警察的辛苦的肯定,並給予一定的支持。
另外為表彰警消人員對國家貢獻,並提升警消人員之健康權,政府應給予適當的休息,我主張應於6月15日警察節及1月19日消防節,讓警消人員各放假一日,不需當日放假,單位可視業務情況安排同仁輪休或給予加班費;雖然我擔任司法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也將本案排審協商,但是,很遺憾未能獲得行政院與內政部的支持,功敗垂成。
我很希望蔡政府能正視警消應有的權益,在釋字785號的精神上全面改善對警消同仁不合理的制度。
作者為立委、前警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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