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傳媒簡秀枝專欄】國內藝術稅法改革已上路,分離課稅、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草案,文化部也公告;這段疫情期間,因未能與業者充分溝通,瞭解業者業務困難與需求。透過專家討論後建議,「既然新法是為了要獎助及促進文化藝術產業的發展,則理應提供比現行法規更便捷或更友善業者的辦法及規定。
如將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草案,拿來跟現行的[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相較,可發現:現行就貨品「先放後稅」規定,似乎還比「藝術展品」能有更多靈活的擔保方式及運作空間!
目前公告的施行細則規定,對藝術產業實質運作,幫助有限。因此,專家建議,文化部應該比照進口貨物「先放後稅」精神,納入授信機構資源,才能把餅做大,讓台灣藝術產業規模提升,增加國際競爭力。
文化部次長蕭宗煌9月23日主持「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分離課稅》,暨第30條《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草案預告說明會,邀集賢達,包括台灣藝術相關協(學)會、拍賣公司、畫廊、策展運輸物流公司,以及私人美術館代表與會,陣仗浩大,展現高度誠意與決心。
無獨有偶,執國內藝術物流牛耳的翔輝運通董事總經理黃澤民,也於昨天中午起,在內湖公司內,舉行午餐座談會,以及遠端連線,希望補文化部專業覆蓋面的不足。
出席該午餐會的專家學者包括執業律師葉茂林、關稅物流顧問曲昌其教授、航管博士趙時樑、吳佳晉會計師、自貿區業者邱明仁等。由於文化部的草案預告說明會,比較忽視財政部賦稅署及關稅署的意見,而該案的執行成效,與該二署息息有關,至為重要。
為此,黃澤民期待透過行業內專家學者的實務經驗,腦力激盪,之後再與文化部版本作對照,力拼行政院和立法院的再修正機會。外傳行政院將成立「打造台灣成為亞洲拍賣中心」的推動委員會,立法院蘇巧慧、吳思瑤等立委,被點名都在加緊徵集意見與佈署中。
為了改善國內藝術品交易環境,便利交易稅制及進口流程,以推廣藝術交流與活絡藝術交易市場,文化部於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中,增訂第29條個人藝術品交易得採分離課稅,第30條藝術品進口第三方書面保證得免繳納稅款保證金兩大政策,該條例,已於今(2021)年5月19日公布。至於上述兩條文的子法草案,文化部也於8月18日及8月30日開始預告,預告天數為60天。文化部將於預告完成後,會銜財政部發布施行。
23日下午蕭宗煌在文化部召開的會議,主要係說明子法訂定內容,並透過該說明會,進一步了解各界意見與實務建議,以作為後續草案修正發布的參考。
藝科智庫執行長石隆盛,親自出席說明會,他指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第30條是為了提升國內藝術產業的國際競爭力、擴大產業規模、增加就業機會、進而提高稅收等所訂定的法案,為符合立法宗旨、實現立法效益,應採財政部所宣示的「輕稅簡政」原則,讓守法的文化藝術事業和個人,都能有更彈性、更方便的稅務申報程序。 不應該將施行辦法複雜化、嚴苛化,反將削減立法美意和效益。
首先,關於《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草案》中的第四條,規定文化藝術事業應於展覽或拍賣活動開始一個月前,檢具文件資料向文化部提出申請。由於該辦法草案第五條以降,即明定申報的各項細節與罰則,石隆盛認為,該條例再要求每項展覽或拍賣活動,必須於開始前一個月申請,不僅沒必要,也違反「輕稅簡政」的原則,徒增主管機關和文化藝術事業的行政負擔,因此強烈建議該條例增列文化藝術事業的資格審,如果是常態性辦理展覽或拍賣,且無違法情事,並獲核准通過者,得免除其辦理展覽或拍賣活動必須再事先申請要求,這也是回應《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二十九條立法旨意、和實現立法效益。
另外,法規訂定應鼓勵「守法」、嚴懲「違法」,而非無差別防弊條款,形同處罰「守法」的事業和個人。
關於《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草案》中的第六條,經認可具有提供書面保證資格者,可擔保總計金額上限,為其資本額之50%,但無資本額者,得以其財產總額之50%為可擔保總計金額上限。
石隆盛以藝博會、拍賣和大型特展為例,重要文物藝術品,隨便幾件合計價值,便可輕易超過台幣10億元,擔保金額即超過新台幣5千萬元。如果依該條例規定提供書面保證資格者的資本額,也就必須超過新台幣1億元。
細數國內藝術產業資本額超過1億元者,可說寥寥無幾,這個規定,對台灣引進重要文物藝術品的展覽與拍賣活動,不但不利,甚至因為符合者不足,會讓台灣市場萎縮幅度加劇。
石隆盛引用《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5條第4款,作為比較例證,該條款明文指出,自由港區事業免稅的貨物,輸往課稅區展覽者,準用前三項規定辦理。即得免提供稅款擔保(無資本額限制)。
只要自核准後6個月內復運回自由港區,並辦理結案手續即可;屆期未運回自由港區者,則向海關申報補繳稅費。兩相對照,自貿條例,直白簡便,業者不必為資本額不大,或財產無多而自綁手腳。
因此石隆盛向文化部提出兩項要求:
一、取消《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改比照自由港條例訂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的模式,制定《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通關管理辦法》,由關務署協助回應《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30條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的立法旨意與美意。
二、如果財政部不同意訂定《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通關管理辦法》,那麼至少《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草案》第六條,取消資本額限制,另訂定罰則條款懲處違規的業者,而不是對守法業者施加限制。
黃澤民在彙整專業學者的意見,也提出建議包括:
一、有限度開放特定資格廠商及放寬額度與付稅率:例如關稅署核可之優質企業(AEO)得放寬額度2至5倍,並且針對文化部審核通過之展覽物品,進口稅費保證金,比照修正草案之付稅率(貨值1.2%)以符比例實際原則。
二、外國業者或代理海外藝術家之台灣業者,可透過拍賣公司、畫廊、交易商或進出口代理人於進口至台灣或銷售當年度申報代繳稅額,兼具隱私保障且便利交易意願。
23日出席翔輝午餐會的多位專家學者認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美其名是獎勵與促進,但只要仔細推敲,如果業者不走文獎條例,改採進口貨物稅法,方便許多,其中「先放後稅」更容易彰顯效能。
依據進口貨物稅法實施辦法中,納稅義務人依該法第十八條規定應繳的關稅及保證金,經海關核准提供擔保,替代現金、保證金的繳納,先行驗放其進口貨物。其他由海關依法應徵、代徵或收取的各項稅費、款項、滯納金及滯報費等,得由進口人申請海關核准,比照該辦法規定辦理。
而且,該稅法第4條所稱的擔保,範圍遍及現金、政府發行之公債券、銀行定期存單、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授信機構的保證。還有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的財產。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的擔保,可以依法設定抵押權或質權於海關。意思就是說,以金融機構作後盾,規模能量完全與文化奬助法例的格局,不可同日而語。台灣如果要與國際兢争,借力使力,鬆綁法規是必要作法。
葉茂林博士等專家更表示,藝術業界資本額普遍不高,以台北當代藝術博覽會的香港商在台分公司,登記資本額50萬元,國際佳士得拍賣公司台灣分公司500萬元,帝圖拍賣公司實收資本額1.786億元,足見法條的規定,完全不符合產業樣態,這是非常嚴重的事,一旦無法借助金融授信機構,市場必然萎縮,頂級藝術交易標的物,必須流到國外,台灣的在地拍賣公司徵件受挫,國內實力收藏家又持續到國外進行交易,「肥水進不了台灣田」的困境,一再重演,台灣的藝術產業復甦,國際兢爭力的再造,遙遙無期。
與會專家建議文化部在訂定該法條,需站在國際市場高度,並了解大收藏家的眼界,讓重要的藝術交易,留在台灣增加台灣市場交易金額。
另外對於金流的問題,專家也不敢樂觀看待,雖然根據國際洗錢防治系統,已經深化到所有的金融機構,藝術品又被認為是不法之徒慣用的洗錢工具之一,因此很難吸引國際大錢,或者國人滯留境外的資金回流,藏富在海外,讓台灣藝術產業難以掙脫邊緣化的困境。
行政院「打造台灣成為亞洲拍賣中心」已經箭在弦上,策展人胡永芬對於文化部沒有回應行政院這項期許,深表遺憾。藝術品拍賣現況,從一年春秋兩拍,到一年四拍,胡永芬說,這樣的頻率與競爭業態,要求拍賣公司必須在舉行拍賣會的一個月前,提出拍品申請,是不切實的要求,希望文化部加快串連藝術拍賣供應鏈,以加速創建更優質的藝術商業生態圈。
作者為典藏雜誌社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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