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4月21日三讀通過森林法第50條、第52條修正案,盜伐最重將可處10年6月。林務局指出,行政院於103年5月間將森林法第50條、第52條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在歷時約1年的審查工作,終於在今日完成三讀通過,林務局在這裡向立法院表達由衷感謝之意,也敬佩立法委員捍衛森林資源及國土保安不遺餘力之精神。
修正森林法第50條,提高銷贓行為刑責
林務局說明,這次修正的森林法第50條條文,針對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都將刑度予以提高為6月以上5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刪除現行拘役或科罰金之規定,並將「併科」罰金從500到1,000元之規定,提高至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且法律條文規定為「併科」,屬於「應」併科而非「得」併科,也就是說,跟現在的規定相較,進行銷贓森林產物者,除了最少關6個月以上外,還要罰至少30萬元,罰金提高300到3,000倍,這樣才能讓山老鼠銷贓首腦有所警惕而不敢再犯,發揮刑罰嚇阻之效果。
修正森林法第52條,竊取貴重木者最高處10年6月
此外,森林法第52條規定為加重條款,現行法規定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修正後提高至1年以上7年以下之有期徒刑;罰金之計算基準,現行法為併科贓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修正後也一併提高為併科贓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金。此外,對於竊取貴重木如針葉樹之紅檜、臺灣扁柏、臺灣肖楠、紅豆杉或牛樟等具有生態或高經濟價值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也就是說最高可處10年6月有期徒刑,罰金也再提高為贓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有關貴重木之樹種,於森林法第52條第4項規定為貴重木之樹種,指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樹種。
此次修法之另一個重點,就是實務上,山老鼠常利用租賃或借用車輛、器具等方式進行犯案,而這些租賃或借用的犯罪工具,因為不是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過去只能依刑法第38條規定,以專屬於犯人所有之物,才能將其沒收,使山老鼠一再利用此一方式規避,造成再次犯罪之機會大增,這次的修法也一併予以杜絕,於森林法第52條第5項規定為供犯罪所用之車輛、設備及器材等,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一律沒收。
另外,這次修正還在森林法第52條新增第7項「窩裡反」的規定,係參照證人保護法第14條規定所增訂,針對違反森林法第50條或第52條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檢察官進行刑事偵查程序時,提供與案情有關的待證事項,或同案的其他犯罪行為人之犯罪事證,使檢察官能夠加以追訴者,經過檢察官同意後,可減輕或免除其刑。透過這個規定,使從事山中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犯嫌,能夠向檢方供出盜伐集團的主事者或負責人,以換取減輕或免除其刑,將可澈底糾出背後操控者,一舉殲滅、瓦解盜伐集團。
請全民共同守護森林資源,舉發不法最高可領300萬元獎金
最後,林務局呼籲,面對如此重的刑責威嚇,請山老鼠切莫再以身試法,農委會林務局對於山老鼠集團絕對不會放過,將持續運作檢、警、林平臺,把山老鼠集團一網打盡,也請全民共同守護山林,林務局設有免付費24小時檢舉專線電話0800-000930(林林林救山林)及0800-057930(林務局救山林),請民眾發現不法情事,立即打電話舉發,最高可領3百萬元的舉發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