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傳媒黃珊珊專欄】地方自治條例與中央法規牴觸者失效,雖然法有明訂,但是如果自治條例規範比中央嚴格者,是否當然失效,其實是可以討論的!
大法官釋字第738號解釋文:「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自治條例之規定,尚無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二限制級:⋯⋯應距離幼稚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圖書館一千公尺以上。」
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前條營業場所(按指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包括普通級與限制級),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九百九十公尺以上。」(已失效)及桃園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自同日起繼續適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八百公尺以上。」皆未違反憲法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惟各地方自治團體就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限制之規定,允宜配合客觀環境及規範效果之變遷,隨時檢討而為合理之調整,以免產生實質阻絕之效果,併此指明。」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很多事情是可以討論與溝通的,所以台北市政府多次主動在行政院院會提出建議,源頭管理清白標示,讓人民自由選擇,真的那麼難嗎?
其實萊豬案並不需要走到這一步,如果可以源頭管例,清楚標示,讓民眾可以自由選擇,就像日本的超市,會有福島的蘋果,也會有其他地區的蘋果都擺在架上,價錢不一樣,但絕對清楚標示。
台灣為了國際外交及經濟利益需要開放萊豬進口,大家都可以理解,執政黨說來豬佔進口豬肉比例很低很低,但我們為何要這樣低比例的萊豬弄得全民皆兵,未知的恐懼,才是人民沒辦法體諒的主因!
政府至少可以做到讓人民清楚知道,並決定要不要買,任何食品都一樣,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這才是憲法應該保障的基本人權!
作者為台北市副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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