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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 Bay好油》用標章來應付 無法律效力也無為!

    【愛傳媒LinBay 好油專欄】經過前輩的指導,才理解衛福部的高明與農委會的愚笨,農委會主委陳吉仲說貼了台灣豬標章,只要不是國產,被農委會查到將依標示不實開罰4萬到400萬元罰鍰。
    但是台灣豬標章的核發單位農委會所屬的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的執行長王忠恕又說:
    台灣豬標章僅是一個計劃目前沒有法源的依據,業者違規頂多叫業者拿掉,有沒有違反食品標示等法規,是由衛福部判定。
    到底誰講的對呢?
    當然是王忠恕講的對,我們陳大主委就是因為法律觀念薄弱,所以常常會講出一些超越法律的事情,農委會要管其實也不是不行,但是該做的立法跟程序作業都沒做,沒有法源,最後只是陷入無法可管的窘境,王忠恕畢竟是農委會所屬的人,他也只能輕輕打臉陳吉仲。
    因為這其實有點複雜,我之前也沒注意到,這邊特地講清楚順便強調:農委會的是標章,衛福部的是標示,那標章跟標示有什麼差別呢?
    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第1項第8款:
    本法所稱標示,指於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上,記載品名或為說明之文字、圖畫、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
    而這次9項法規中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一項第十款,新增豬肉需標示原產地。
    所以未來依法要標示豬肉的產地,沒有標示衛福部可以依法開罰。
    但農委會的是標章而不是標示更何況是一個沒有效力只是計劃等級的標章,食品有標示是必須的行為,但有沒有標章則不是必須,標章是一個外加去說明食品有功能性、特別性的模式,所以標章自然很嚴謹。
    而台灣豬標章是屬於一種證明產品的標章,屬於證明標章,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及團體標章審查基準。
    證明標章的定義在相關的法律寫的很清楚:
    證明標章指證明標章權人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事項之標識,由具有證明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取得註冊,於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符合使用規範書所定條件時,同意該他人將標章使用於商品或服務,並藉以與未經證明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商 80Ⅰ、81Ⅰ )。
    證明標章權人有管理及監督的義務以確保使用人依使用規範書規定使用該證明標章,且使用證明標章之商品或服務符合該標章所表彰之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及產地等事項,保障消費者藉由該證明標章辨識商品或服務特性之權益。
    台灣豬標章的所有權人是中央畜產會,是一個民間財團法人,所以違反台灣豬標章頂多就是中央畜產會要求下架,當然沒辦法用違反標示的法規開罰,所以人家只要有貼衛福部的標示,有清楚說明豬來源,就算貼台灣豬標章,但標示上賣西班牙豬,頂多就是把標章收回來而已。
    那當然大家一定會有疑問,那為什麼產銷履歷這個標章有冒用或不實,農委會可以開罰,為什麼台灣豬不行?
    前面也說了這是農委會的怠惰,該做的立法程序沒做,管理思維沒釐清,只是隨便弄一個標章來應付,真的出包了也無能為力。
    產銷履歷的農產品可是有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及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這兩個法律來賦予偽造可開罰的法律。
    更何況產銷履歷這個標章所有人是農委會,所以農委會設定了法令,通過後當然可以依法管理依法開罰。
    要罰台灣豬標章不實不是不行,只是要依法行政,依架構去辦理,我們可以參考過去產銷履歷的架構圖,紅圈處是農委會是標章所有人,藍圈處是特定評鑑機構也就是認證團體(Accreditation Body,AB),橘圈處是驗證機構(Certification Body,CB)也就是中央畜產會。
    依照這個架構去設置,才有台灣豬標章的正當性跟合理性進而設置法規才有適合法,才能依法開罰。
    衛福部該做的都做了,法也都修了,明年開始當然能依法管理,反觀農委會,這些管理又不是新創,就有以前的模式可以參考了,結果也不做,該設立的法規也都沒有設立,只是應付應付拿一個計劃型的東西出來交差,最後無法可管。
    很多人都不知道其實農委會的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是屬於農委會畜牧處,而前畜牧處副處長王忠恕,對於這些是非常清楚的,所以面對長官的不進入狀況跟瞎搞,他也只能輕輕打臉一下,說無法可管只能叫業者拿掉,而這種情況都是農委會自己造成的。
    所以為什麼我說衛福部高明,農委會愚笨了。
    反正沒差啦,老闆愛就好,外面有一些謠傳說人家要升官去當行政院副院長了,基本該做的都沒做也沒關係,反正誰質疑都是不實指控,傷害農民影響農民的福祉。

 


作者為知名評論人
照片來源:作者臉書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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