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傳媒葉毓蘭專欄】這位就是通宵分局警員林聖偉。
林聖偉在民國99年緝捕竊車賊不幸被槍傷造成下半身癱瘓,腰部以下失去知覺,大小便失禁,警政署告訴他,安養中心、養護中心都不能入住,因為未滿65歲。
他目前住在護理之家,沒有家人的陪伴,看護必須自費,他12月15日向我陳情,每天最基本必須的耗材,尿壺椅、尿袋等都必須自費,甚至連他要坐的輪椅也都要自費,去看病自費、交通費也沒補助,請問這是什麼就養照護?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之1已明文規定,「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者,應給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終身照護。」
警政署憑什麼,在沒有任何親自訪視之下,做出這個必須自費、那個不能補助的決定?對待執勤遭受攻擊失能的同仁會不會太苛刻、太冷血!
最近幾個月,我屢次質詢新北市警員呂進全執勤遭受槍擊攻擊成植物人至往生的23年間,住護理之家看護費卻要自行負擔,行政院在10月23日修正「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卻仍然規定,居家就養自僱看護才有補助,在安養機構仍然不補助,理由竟然是安養機構不需要僱看護!
內政部警政署怎麼會有這種天龍長官,完全不了解這些失能、半失能的弟兄們,在就養時真正的需求?
陳宗彥次長允諾我12月16日會後就會去了解,希望除了林聖偉的個案能夠獲得平反之外,更希望警政署、消防署、移民署能夠全面了解目前依據「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的個案。
派員,請派真人,去實地探視這些因為保護中華民國治安(公共安全)而受傷的弟兄們,了解他們真正的需求!
作者為立委、前警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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