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記者陳冠宇報導】養鷹是一種看起來非常神氣的「嗜好」,不少名流都喜歡。據估計,台灣大概有上千名養鷹族。養鷹不但非常昂貴,還要小心觸法。
針對國內猛禽飼養法規與現況,社團法人台灣猛禽研究會提醒,台灣所有野生鷹形目、隼形目與鴞形目的日行性與夜行性猛禽,都是保育類的野生動物,依法不得獵捕、買賣、持有、飼養、繁殖。
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是瀕臨絕種以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應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政府2002年調整相關規定,在農委會林務局的規範之中,目前只有6種猛禽的「人工繁殖後代」可以合法進口與飼養,分別是:黑兀鷲、蒼鷹、紅尾鵟、紅鳶、栗翅鷹、遊隼。這6種猛禽在國外已有穩定的人工繁殖個體可以供給市場的需求,但是在台灣尚未有合法認證的養殖場。因此,除非經過特別的認證與許可,任何持有或飼養野生猛禽的行為,包括所有常見的本土留鳥猛禽與任何一種貓頭鷹,均屬違法。
要注意的是,就算是在台灣合法養鷹,所有狩獵活動均需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而且利用猛禽獵捕野生動物,也就是所謂的「鷹獵」的活動,不管獵捕對象是否為保育類野生動物,均屬違法行為。
在中古世紀的英國,養鷹的種類和性別受身分規範,修道院院長朱莉安娜在她的著作「聖歐本思之書」中,對此有詳盡的描述:飼養的原則大致如下:皇帝金鷹、兀鷹與灰背隼,國王矛隼,親王雌遊隼,公爵石隼,伯爵遊隼,男爵鷺鷹,騎士獵隼,見習騎士地中海隼,貴族仕女雌灰背隼,青年燕隼,王室侍從蒼鷹,牧師雌雀鷹,僕役與兒童茶隼。
據「聖歐本思之書」記載,如果不遵守規範,越級豢養了更高身分才得以飼養的隼類是一項重罪,最典型的懲罰是砍斷飼主的雙手。
台灣最大的常見鷹隼為熊鷹,也叫「赫氏角鷹」,熊鷹是日系名稱,意思是「大而壯」,是由日文kuma-taka翻譯而來,從日治時期一直延用至今。日治時期的研究先驅鹿野忠雄對台灣的野生動物有許多調查成果,包括鷹隼。赫氏角鷹則是英文翻譯而來。熊鷹主要以小型甚至中型的哺乳類例如野兔為食物,也會抓雉類、竹雞類、蜥蜴及蛇類,甚至也會抓魚。照片取自台北市立動物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