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露營風越來越盛行,對於這次武界壩突然放水,導致游河床搭帳篷露營的民眾3死一傷,誠感遺憾!家屬表示不排除國賠,應討論的是一、聲請國賠聲請會不會通過,二、國賠聲請有沒有與有過失問題?
報載武界壩六號排洪閘門於清晨四時十二分、五時八分兩度發生異常自動開啟,值班人員發現水位異常後緊急控制電源關閉閘門並通報,但六時五十分才接獲當地村長通報遊客被沖走。
首先,應追問的是,排洪閘門為何會異常啟動,是否平時疏於維修?
第二、值班人員何時發現水位異常?有無採取關閉動作?是第一次發現後就有動作,還是第二次?
第三、民眾說,沒有廣播,但民眾所在位置是否因太遠未設廣播喇叭?還是沒有廣播?
第四、民眾違規還要國賠,可這是納稅百姓錢,賠償公平嗎?
弄清楚這幾點,才能探討聲請國賠聲請會不會通過?有沒有與有過失減少賠償問題?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依據水利法第48條「防水、引水、蓄水、洩水之建造物,如有水門者,其水門啟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應由興辦水利事業人預為訂定,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之,主管機關認為有變更之必要時,得限期令其變更之。
經濟部在92年10月29日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09220213380號令發布「武界壩水庫運用要點」,並於99年6月訂立了「武界水庫水門操作規定」,其中運用要點第11條規定「本水庫實施防洪運轉或調節性放水,應於一小時前發布洩水警報,並通知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集集攔河堰管理中心、本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法治村派出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水里分駐所、南投縣消防局、南投縣消防局水里消防隊等機關轉知所屬相關單位及下游居民,加強防範。」
可是本件可能是機械故障產生異常開啟,這時應討論的就是就機械故障,公務員應否負責過失責任?如果肯定,再來探討現場早已設有警示牌提醒民眾「上游水壩電廠,隨時會排放水,敬請勿入溪中,確保生命安全。」
且依水利法第54-1條第7款「為維護水庫安全,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違反者依第93-3條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民眾違規在河床也就是水庫蓄水範圍露營,導致發生死亡結果,是否應負民法第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之與有過失過責任,答案也是肯定的。
這時與有過失比例金額可能很高,賠償金額可能很低,否則民眾違法進入,發生危險,卻又要拿全民納稅錢國賠,可能不符合公義原則,民眾如何自保?國家如何修法?都應探討。
首先,民眾要露營,需要到合法場地,107年5月9日交通部已公告露營場管理要點,民眾應到合法露營場地露營。
而國家要免責,也應修法就於可能發生國賠之露營場地有違法露營部分就不予賠償之規定加以修正,加以補漏。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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