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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麗玲》政黨法還是整黨法?

    2017年完成立法的政黨法,強制政治團體改登記為政黨,讓婦聯會面臨解散命運。8月28日婦聯會的行政訴訟即將宣判!希望能有好結局!
    在立院躺了17年的政黨法草案,終於在2017年11月11日通過,28日又傳出內政部即將修改16條條文,採取連坐規定,增加負責人之義務,包含政黨收受法定經費,應存入以政黨名義開立的金融機構專戶、每年度應依法申報財報及不得招收16歲以下黨員等相關規定,政黨負責人應負監督之責,若政黨違反規定,除依規定處罰政黨外,將連帶處分政黨負責人2萬到100萬元的罰鍰。政黨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政黨的負責人或選任人員。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相關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為政黨負責人。修正政黨負責人年齡下限為23歲。政黨存續期間應持續招募黨員,維持100人以上黨員人數的規定,黨員人數超過300人,得選出黨員代表,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會的職權。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的召開,黨員或黨員代表應親自出席,若有不可抗力因素,例外得以視訊方式舉行。政黨辦公處所禁止出租,違者將處政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針對政黨領取的補助金,也新增要求每年應有5%用於培育或促進單一性別政治活動,以提升性別的參政機會與能力。經司法院憲法法庭宣告解散、自行解散或經廢止備案的政黨,不得以同一政黨名稱或簡稱再設立政黨及活動,其依政黨比例產生的立法委員,自判決生效日、解散或廢止備案日起,亦喪失資格。
    這些都是行政或程序上的規範。
    但其中最重要的是草案新增對於政黨組織運作等決策具有實質影響力的選任人員,如有違反國家安全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經判刑確定且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政黨備案。
    首先,請問內政部何謂對於政黨組織運作等決策具有實質影響力的選任人員?「實質影響力」指的是什麼?「選任人員」到何種層級?尤其,以目前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等規範欠缺法律明確性,如何認定只要選任人員違反國家安全法,就可以廢止政黨備案?
    從婦聯會的案例中,就可以知道民進黨政府一上台積極通過政黨法的後遺症甚多,雖然立委葉毓蘭等人也在今年4月26日擬具「政黨法」第43條條文修正草案,主張依人民團體法成立之政治團體,係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參與政治目的,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之團體,並非皆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而成立。政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強制依人團法成立之不具政黨性質之政治團體亦須轉換為政黨,否則得廢止其立案並予解散清算之規定顯有不當,其強迫人民團體組織政黨,已對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之結社自由造成過度侵害,其剝奪不以參選為目的之政治團體轉換為其他形式團體之存續機會,亦已對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表達政治言論之自由造成過度侵害,要求修法,但是仍緩不濟急!
    實際上,當時政黨法要通過前,就有許多學者專家示警,認為政黨政治作為民主政體的核心,但這部政黨法規範內容,日後將鉗制政黨生存,現在果不其然,從不當黨產條例,到婦聯會、救國團等被認定是附隨組織。
    再看看許多政治團體,如藍天行動聯盟等,都因為無法推出候選人而被迫解散,都已經失去了政黨是為民主政治所存在、人人均有對政治發表言論自由之目的。
    從新黨王炳忠國安事件,統促黨被追稅、罰款、逮人,許多小黨紛紛自我解散,到最近許多人因為批評政府,討論疫情、警告可能發生戰爭等政治言論,就屢遭警局以社維法傳喚,衛福部還可以找政風單位調查彰化衛生局。
    這種種的高壓統治、在在顯示這部「政黨法」其實是「整黨法」,修正內容究竟是管理政黨還是整頓政黨,大家都心知肚明!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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