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園男子梁崇銘把母親捅37刀,割下頭顱從12樓扔下,二審法官以梁某行兇時已無意識,判他無罪。看到這個判決,國人又要一陣叫罵。
打開司法院的判決資料庫,找不到梁男弒母案的一、二審判決書,也許司法院認為判決「羞於見人」,不予公開。
類似所謂人神共憤的殺人事件,最後被法院認兇手可教化或行為時無意識而輕縱的例子,已多不勝數。社會為之譁然、噴血,惟法官們獨具法眼,與魔鬼站同一邊。大眾立場與法院相對甚至敵對,這是台灣社會存在的矛盾。
在台灣,社會正義是弱者要求,但法律的期待又是另一回事。
這個叫梁崇銘的,曾因打架被判犯傷害罪。打架有罪殺母無罪,這叫進步台灣。為什麼?因為法律是政府訂定的遊戲規則,一切以政府的利益計。傷害罪易罰金,政府有錢賺;至於把母親殺了,那是一家之事,要政府為受害者討公道,政府的利益在哪?刑法就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至於何為故意,由代表政府的法官認定。
也許,在奉行資本主義的台灣,有一天立法院會修訂刑法,把全部徒刑都改為可易科罰金。一切向錢看,把法官的專業職責改為教化眾生及國庫會計。人的生命權,價值由法官認定,這就是台灣的人權國。
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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