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公布實施,港獨台獨大驚失色,紛紛走告不要再去香港,也不要過境香港。網路還傳說,根據相關法條,全世界人民都可能因為同情香港民主而觸法。媒體言之鑿鑿地列出了與中港簽有引渡條約的53個國家,憂慮未來經由這些國家轉機過境,恐怕都有「被送中」的風險。
網民的憂慮,應該源於港區國安法的第三十八條:《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其實,就算你是不具美國公民身分的外國人,在美國境外觸犯了美國的反恐法,仍然會受到美國的緝捕。台灣企業界吃這樣的悶虧還少嗎?
那麼,你怎不痛罵美國霸道專制,管很大?不只是國安相關的法條,任何人犯下了國際公認的37種刑事犯罪(如謀殺、教唆他人自殺、惡意傷人、性犯罪、綁架等),即使潛逃境外,一樣會被母國和當事國依法追捕。
這條的立法旨意,主要是針對去年反送中暴亂中,積極參與的那些外國勢力,當然,也包括了那時輸送物資援助香港暴動群眾的台灣團體與個人。
的確,港區國安法實施後,曾經參與台獨活動、或是支援港獨暴亂的台灣同胞,要想赴港洽商求學,確實需要三思,但是,若是說連過境與中港簽有引渡條約的國家,都要擔心受怕,不是無知便是自曝反中仇中情結。
還記得陳同佳殺人棄屍事件嗎?陳同佳在台灣殺害了女友潘筱穎和腹中胎兒後潛逃回港,但因實施「一國兩制」,香港適用92年的英皇御制的逃犯條例,僅與當初英國殖民地及英國認可的文明國家簽有引渡條約。
台灣既非英國殖民地,也非英國認可的文明國家,因此,台灣無權也無法引渡陳同佳來台受審。等到陳同佳因詐欺案刑滿出獄,表達願意來台受審服刑,台灣又藉詞推託,阻卻陳同佳來台受審服刑。
陳同佳案與早先印裔英人林克穎在台肇逃案件,頗多類似,都是因為台灣與英國(香港)之間沒有引渡條約所致。彼時,台灣人權團體異口同聲呼籲政府設法突僵局,引渡犯嫌來台受審,彰顯正義。如今,卻因一紙港版國安法,不敢到簽有引渡條約的國家轉機?
媒體可能忘了,其實,兩岸之間也簽有引渡條約。那便是基於九二共識所簽署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協議簽署後,台灣赴大陸經商旅遊求學的,照樣絡繹於途,也沒聽說有幾個人因為思想偏獨、便遭到陸方拘提到案的,更沒聽說有哪些外國人因為反中反共,過境北京、上海遭到大陸逮捕歸案的。
換句話說,即使簽有引渡條約,國際法的實務上,引渡,絕不是強國大喊一聲,當事國便唯唯諾諾。澳門早有澳門版的國安法,台人不也趨之若鶩,港版國安法問世,勇猛台人居然不敢過境香港?畏懼過境與中港簽有引渡條約的國家?
華為公主孟晚舟,既沒有違法美國和加拿大的國安法,也沒證據顯示她涉及恐攻活動,入境加拿大,加拿大警方都能應美國要求將她拘禁迄今。仔細一瞧,美加都還沒有和中國大陸簽署引渡條約。
由此可見,要不要入人於罪,讓不讓你引渡,基本上還是拳頭說話,跟是否簽署了引渡條約,關係不大。照美加聯手拘提孟晚舟的邏輯,港版國安法實施後,假如你相信中國大國崛起,你又是個務實支持港獨台獨的人,別說過境那53個國家了,根本就是舉步維艱,寸步難行才是!
再說了,有沒有港區國安法跟你又有甚麼關係呢?新冠肺炎疫情緩和,各國邊境逐步解封,偏偏不包括台灣在內,你還不是一樣,插翅也飛不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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