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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輔導老人福利機構永續經營

為提升國內老人就養環境和品質,內政部民國96730日修訂發布「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落日條款於1017月底到期。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表示,中央考量機構改善施工難易度,對人力軟體未達標準者,將給予3個月的改善期限;硬體設施設備如未達標準者,改善期限最多可延長5個月;社會局將配合辦理,並不會立即罰鍰或要求停辦。

(圖/ 轉載自www.6973111.com.tw)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改善期限將於730日截止,社會局統計,至730日止,北市131家老人養護機構中,有24家已完成改善,58家正進行改善中,37家已評估改善事宜尚未展開施工,另預估有12家將歇業。據業者反映不易改善項目的原因包括因北市都會型態,老人福利機構多設於舊有公寓大樓內,且建物多屬租賃,礙於建物結構,增設設備或擴充空間有其困難性。

有鑑於部分老人安養護機構不當照顧老人或就養環境惡劣等社會事件時有所聞,社會局表示,中央修訂「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目的即為提升長者就養照顧品質和公共安全,保障就養權益,並給予機構5年的改善寬限期。為協助機構符合相關規定,社會局也早自98年起多次舉辦教育訓練、說明會、實務案例檢討及實地檢核,協助業者了解新制規定;此外,自100年度起持續編列1千餘萬元預算,透過評鑑及多元獎勵措施,輔導機構改善硬體設備和提升專業服務人力。同時為維持機構服務品質,以定期輔導查核暨公共安全檢查、無預警查訪、評鑑考核等方式,輔導機構健全照顧服務措施。

有的業者改善期間可能將部分老人遷出至他處就養,社會局表示,對經濟弱勢的失能老人,將持續提供機構收容安置補助費用。如有業者以改善設備為由任意提高養護費用,據老人福利法第34條規定,老人福利機構收費標準應報主管機構核可,如有機構因改善衍生之營運成本未經主管機構核定收費標準而超收費用,將依法限期改善並裁罰。

社會局表示,因應高齡化社會及家庭照顧服務功能不足,落實在地老化及社區化的老人福利政策,除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外,市府持續推出各項居家式、社區式及機構式照顧服務資源,期透過多元的管道,滿足長者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