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與人類用藥,是兩門不同的學問,臺灣的(人類)藥師全聯會,拿藥事法第50條來說裡面沒有寫人用藥品可以賣給獸醫師或是動物診療機構(即動物醫院),因此主張不應販售藥品給獸醫師。
一樣的事件在5年前已經發生過一次,製藥廠商因為藥師全聯會施壓,不敢出貨給動物醫院,當時哀鴻遍野,動物們無藥可用,許多動物在這過程中因為得不到藥品而死亡。直到擬定了暫行條例,列了600項左右的藥物,讓動物可合法使用人藥才「暫時」紓解了問題。
「放眼世界各國,獸醫使用所謂的人藥毋寧才是常態。根據報導,即便在動物用藥需求量大的國家,例如美國,真正專門為動物製造的藥品,也僅佔獸醫使用藥品中的兩到三成,換言之,仍有七、八成是使用人藥。如果完全按照目前(台灣)藥事法的規定操作,重則動物無藥可用,輕則獸醫雖釋出處方箋,但藥師卻不知道該怎麼調劑藥品,也無從發揮把關的效果。」
在台灣,法規沒有明定動物診療機構可直接購買人用藥品,而造成了模糊空間,也就是說為了醫療我們親愛的動物家人,獸醫師一直都是以遊走違法邊緣的方式在購買使用藥物。
長期以來法令的缺失必須被修正,同樣藥品不管是用在人類身上或是動物身上,都應該被賦予法源與管理,動物用藥根本就不是用跟藥師協調來解決,而是建立專業動物用藥的管理法則。
請各位家長一起為毛小孩聯署發聲,修正不完善的法令!
作者楊秉儒為資深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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