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沈春池文教基金會於今年10月16日以「搶救遷台歷史記憶庫」計畫獲文化部第17屆文馨獎,並受邀出席11月21日頒獎典禮。然而文化部於11月17日發文撤銷該獲獎資格,本會認為此撤銷處分在法律上有重大瑕疵,已正式向行政院提出訴願,期能捍衛民間文教團體的權益及應有的公正評價。
沈春池文教基金會訴願書之內容重點如下:
一、原處分違反「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為不合法,應予撤銷。
文化部撤銷本會獲獎資格是援引114年6月14日訂定之「文馨獎獎勵要點」第8點第2款:「得獎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勞工相關法令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其得獎資格及追回獎座」,但本會董事長沈慶京遭檢方提起公訴日是113年12月,將以此案件作為撤銷獲獎理由明顯違反「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意即不適用於原處分所述,此於法規生效前已終結之事實,故原處分為不合法。
二、獎勵要點第8點規定違反「明確性原則」,原處分基此規定作出,為不合法,應予撤銷。
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它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預見他行為的法律效果,並使執法有所依據。但獎勵要點中「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是指何法令?範圍如何?一般受規範者難以預見或理解,其文義不清顯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因此,據該要點作出之原處分,自然不合法。
三、原處分內容違反「明確性原則」,為不合法,應予撤銷。
行政處分應於書面載明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原處分內容未能具體敘明本會負責人是「違反性別平等、勞工相關法令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的那一條款或事項,僅依「提起公訴」、「確屬情節重大之事由」為據撤銷資格,因此,原處分內容違反明確性原則,為不合法。

四、原處分適用獎勵要點第8點規定撤銷得獎資格,為不合法或有違誤。
參酌原文馨獎舊法「文化部表揚出資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辦法」第7條之1規定:「..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得獎資格」為類似規定,兼及立法理由顯係針對「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因此,要點第8點第2款規定:「如有違反性別平等、勞工相關法令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中的「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即係性平、勞工相關法令,而本會負責人並無違反以上法令之事實,原處分自有違誤。
五、原處分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為不合法,應予撤銷。
文馨獎為文化部獎勵推動文化平權、擴大文化參與等理念而舉辦之,本會申請之「搶救遷台歷史記憶庫」計畫先前經文化部公告獲獎,理由為「建立系統化的典藏資料庫,兼顧多元族群視角,保存戰後重要史料,為文化資產保存與研究建立長期典範。」。原處分卻以本會負責人之個人事由撤銷獲獎,有悖行政法中「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故綜上所列,原處分確有不合法或違誤之處,因此請行政院准以撤銷處分。
沈春池文教基金會係於今年8月提出文馨獎申請,報名資料包含本會立案證書、董事長暨董事名單與申請之專案計畫執行成果,文化部已完全掌握相關資訊,在審查、評選、公布獲獎名單、通知出席頒獎典禮、委託團隊製作頒獎影片等一系列流程皆完成後,於頒獎前三日突然撤銷獲獎資格,如此先認定後否定的行政行為,除欠缺一致性外,文化部應盡的事前資格審查作業顯出現瑕疵。
面對突如其來的撤銷處分,沈春池文教基金會秉持依法行政與程序正義之立場,正式向行政院提出訴願,期盼行政院能釐清事實、回歸法治,給予本會一個合理、公正的判斷。無論訴願結果為何,本會將秉持初衷,持續推動文化資產保存與歷史記憶傳承之工作,不因外在變動而偏離公益理念的初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