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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元豪》找出小錯打擊是以前美國打擊民權的常用招數

【愛傳媒廖元豪評論】針對人民批評,找出小錯,然後就用法律處罰打擊......原來是1964 年以前,美國(尤其是南方)打擊民權運動常用的招數。

五十年前的爛招......現在還在學。

1964年,美國非常有名的「蘇利文案」,就是下面這一則由民權團體登在紐約時報的廣告(主要為了募款)。這個廣告指出南方的警察怎樣鎮壓敵視黑人民權運動,然後惹上誹謗官司。

因為報紙裡出現了幾點「不實」:馬丁路德金恩博士被逮捕了「四次」而非廣告上說的「七次」;學生在抗爭時唱的歌是「美國國歌」而非 "My Country, Tis of Thee"; 幾名參與運動學生被退學的理由有錯誤;學生聚會的餐廳沒有被鎖起來......所以被警察局長控告誹謗,一審判決賠償$ 500,000。

最高法院翻案,認為錯誤只要沒有「真實惡意」,公務員就必須容忍。而且法院看得很清楚,用誹謗這種法律來找文字的麻煩,藉以壓制民權人士的批評,已經成為慣用手段了,不能再下去了......

 

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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