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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毓蘭/防狼請補破網 新北市、立法院都要加油

 這個安親班的負責人,利用權勢或機會,對十一歲的小妹妹伸出狼爪,已經觸犯刑法第228條,即使是猥褻,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更何況一罪一罰,如果照報導中所說的近30次猥褻,刑期可以達數十年之久。

 「第228條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但是報導中最令人不安的是,即使在女童的母親在3/8與女童共浴時發現狼師惡行,報案,新北市婦幼隊訊問完,由家防中心在3/11通報教育局裁罰,禁止該師再接觸孩子、進入班級,但是此人居然可以仍然持續授課十多天,請問新北市政府在做什麼?只做裁處,不做監督?這樣的制度難道沒有問題?

 「新北市教育局指出,在3月11日接受家防中心通報後,立即裁處該師不能再接觸孩子、進入班級。但事實上C男仍持續授課十多天,安親班規避責任的態度也讓孩童暴露在風險中。」

 更可惡的是,像這樣的惡狼,在新聞報導中被百般維護,臉部打馬賽克、哪個安親班或地點,也全部隱去。立法院在3月29日才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修法,其中《兒少法》第81條為防狼師條款,修法通過曾犯性侵害、或情節重大性騷擾、性霸凌等,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屬實,不一定要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刑確定,都不得擔任兒少機構、安親班負責人或工作人員,經認定應停止聘用。但是,看新北市對此案的執行上鮮有空窗漏洞,在政府沒有辦法幫我們做好周延保護之前,能否請立法委員在《兒少法》中加入,對於兒少性侵擾的人物、機關,都不應隱去可資辨認的資訊,讓可憐天下父母心都還能夠有趨吉避凶、自求多福的機會!

 防狼請補破網,新北市、立法院都要加油。

 警察局、社會局、家防中心、教育局應該要做到無縫接軌,不要讓人民失望。

 

作者為亞洲警察學會秘書長、前警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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