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修改有線廣播電視法究竟保障了誰?解決了什麼問題?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110年5月11日公聽會提出《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規劃在現行調處機制外增加「行政裁決」機制,若程序期間任意斷訊,將以行政處分開罰。這樣的修法方向,除了無法解決過去調處過多且難以成功的問題,也無法解決頻道代理商與系統業者之間的爭議,亦是過度干預市場機制,更是弱化了有線電視產業的競爭力。
NCC曾於108年提出《有線廣播電視法》55條修正草案,除合意「仲裁」外,還包括在一定的條件下NCC可以「強制仲裁」,當時即受到多方質疑為擴權。時至今日,更提出修法草案,由NCC自己來組成委員會「裁決」,而重點仍以「不得斷訊」為保障收視戶權益的最高指導原則,那改變的理由是什麼,未見說明,能解決什麼問題,也有疑慮!
本次修法不但未賦予當事人拒絕調處與「裁決」機制,或者當事人可否拒絕採購/挑買頻道的權利,甚至當事人的意見也只能做為參考,對於諮詢委員會或NCC所為決定全無拘束力。此外,委員會的組成更有缺乏多元化的疑慮,也難以確保其公正性與客觀性,而「裁決」機制更是可以決定其授權條件與價格,如此將違反法治國家對於人民權利義務應有之「明確性」原則,其擴權的疑慮,相較之前草案更是有過之而無不及。此外,NCC公卿變事主,還吃力不討好,未來如果行政法院作出不一樣的裁判,更將重創NCC的威信。
過去四年,有線電視產業的頻道版權糾紛至今無法有效解決,而「不得斷訊」只是避免民怨的一種廉價手段,更是剝奪民眾追求更好收視內容的渴望。
NCC這次的修法,表面上保障了民眾的收視權利,也增加了對於過去調處機制所缺乏的裁決行政權力,但卻無助於解決業者濫用調處機制的問題。如果再次發生2020年授權費用的爭議,系統業者仍可以拖延支付授權金的方式,逼迫頻道代理商談判,而頻道代理商則依然「不得斷訊」,因而失去了談判空間。另一方面,如頻道提供的節目無法得到觀眾的青睞或過度重複播放相同內容,系統業者也無法調整,甚至依法難以調整,萬年頻道的問題永遠無法解決。
MOD和OTT的崛起,有線電視訂閱戶自108年第三季起掉到500萬戶以下,並持續下跌。而境外OTT如Netflix,甚至政府從來沒有開放過的中國OTT平台「愛奇藝」,以多元的節目、隨選的播放方式、彈性的定價策略,在台灣收視群眾越來越多,而政府卻無相對的法令可管。面對國際級的市場的競爭,有線電視的萬年不變的頻道表與缺乏彈性的經營,都和政府管太多,如限制有線電視系統移頻與制定收費上限脫離不了關係,NCC應思考如何從根本解決問題,並協助產業發展,而並非以修法方式限制市場機制。
迄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已經並非獨佔事業,除了網路OTT平台可供選擇外,轉換系統業者或改用MOD也非常容易,但是現有機制與法令卻讓各地有線電視播送頻道內容無差異性,而定頻的概念在過去是方便有線電視用戶選台,至今也養成用戶收視習慣,但在網路媒體與OTT崛起的時代,無論業者和政府應該有新的思維。
NCC過去的調處多為授權費爭議,這本身就是業者之間的私權爭議,應依據民事訴訟處理。依據現有草案修法方向由NCC介入私權爭議,任何一方對裁決不服,則需以行政法院提起訴訟,針對也只是NCC裁決的爭議,對於解決價格紛爭恐無法處理。此外,屆時無法調處不成,一方提出裁決,一方提出民事訴訟,NCC該如何處理?此次修法除弱化我國視聽產業的競爭力,更是以行政權力干預市場機制,不可不慎。
作者為文化大學大眾傳播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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